歡迎訪問宜昌建筑裝飾網! 注冊   登錄
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 > 規范性文件 > 閱覽詳情   
宜昌市城區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文章作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瀏覽次數:6133    字號:T|T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宜昌市城區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長 馬旭明

      2015年11月6日

宜昌市城區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依法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使用的安全管理,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指通過行政管理與技術手段相結合,控制、排查房屋建筑結構安全隱患,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排險解危,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行為,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及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市區聯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安全巡查、督促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危險房屋、組織房屋應急搶險等工作。

市房管部門負責城區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落實施工區域周邊房屋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市城管、公安、國土資源、規劃、教育、文化、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使用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養護房屋;

(三)裝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裝修房屋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八條  日常使用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方案,且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及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改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或開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層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或者擴大房屋承

重墻上原有門窗洞口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六)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七)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拆除或者改變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

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體功能的結構;

(九)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實施房屋裝飾裝修或改造維修時,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現場察看,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權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對用于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商貿、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相關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采取臨時性加固、支撐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二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二)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況;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四)因隧道基坑等建設施工危及房屋結構安全;

(五)其他依法應當鑒定的情形。

涉及多個產權人的單棟房屋,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房屋產權人申請鑒定。

第十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所發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五條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應當至少每三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客運港站、賓館飯店、大型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至少每三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屬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應每年委托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二)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文件;

(三)房屋設計、施工、使用、修繕等技術檔案資料;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安全鑒定,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對所做出的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市房管部門應聘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市房屋安全鑒定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對復雜疑難的鑒定項目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30日內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技術委員會申請復核,市房管部門根據復核意見認定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  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注明該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鑒定結論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對擬作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結論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報請市房管部門予以審查。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做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應將該鑒定報告送達鑒定委托人,并報市、區房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市、區房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對城區危險房屋逐棟登記,掌握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房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治理危及相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修房屋,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其他責任人承擔。

需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及時騰空房屋,不得強行居住或使用。未及時騰空的,由房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及時排除危險,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維修和治理,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鑒定為需要緊急維修、改造的危險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申請,先行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它相關手續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后續辦理。

第二十七條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申請修繕治理救助,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確實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房屋所在區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收購或置換等方式予以治理。

第二十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各所有權人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由各所有權人按規定分攤。

第三十條 已列入舊城改造范圍的國有土地上經鑒定為需要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應采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儲,解危資金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未列入舊城改造范圍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解危。區人民政府應集合政府、社會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危險房屋改造工作。

集體土地上危險房屋拆除重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在汛期、暴雨、風雪等時期,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各級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安全應急檢查和排險解危。發現房屋有重大險情的,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企業,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進行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作業時,住建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安全、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施工過程監測及鑒定。

第三十四條  對房屋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治理。

第三十五條  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公共事業管理部門、工廠應當定期開展本系統、本單位房屋安全檢查,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房屋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轄區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發現房屋結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對存在重大險情的房屋或發生房屋安全事故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理和搶險救援。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0日發布的《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上一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
下一篇:宜昌市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信息公開   |   新聞中心   |   政策法規   |   監督動態   |   裝修技術   |   會員中心   |   建材家居   |   互動專區
Copyright © 2015 宜昌建筑裝飾網. All Right Reserved. 版權所有 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 鄂ICP備15002548號-1
服務熱線:0717-6448910 地 址:宜昌市夷陵大道135號昭君花園商住樓5樓 運營維護:華一天為網絡  
91中文字幕永久私人影院-日本一级特黄高清大片-区美一级AAA级大片免费看-欧美女黄色A一二三区